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文件
深集拖协[2011]71号
关于请求依法取缔“打单费”的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我会代表深圳市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向贵委反映船务公司在深圳违法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打单费”的问题,请贵委调查并依法取缔“打单费”。
一、“打单费”产生的背景
自2000年起,各船务公司在深圳先后开始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打单费”(有的船务公司称之为“设备操作管理费”),到现在已有10的历史。打单费是中国港口集装箱运输的“另类”收费。在国外和台湾、香港地区的港口,并无打单这一说法,打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流环节。
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到客户的订舱单或S/O时,船务公司会要求客户凭订舱单或S/O到其港口所设的办事处或其指定的办公地点打单,即换取“提柜单”(因为码头需凭船务公司的提柜单才允许放出空柜或重柜给客户委托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承运)。在2000年前,这个打单环节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2000年后,有部分船务公司开始以每份提柜单10—20元不等的价格,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所谓的“打单费”。
这项收费是船务公司在没有法律依据,也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更未与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达成协议,或通知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情况下,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行收取的行业性“霸王”费用。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如果不交“打单费”,船务公司就不给提柜单,也就意味着其所承运的货柜无法从码头内提出。“打单费”的价格也从开始时的每份10—20元,涨到目前的每份30元—50元不等。
船务公司凭借这一收费项目,从国内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手中,掠取了大量的额外利润。据简单统计,仅深圳地区每年就要交出3亿—5亿元“打单费”,无形中增加了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本。一方面是船务公司掠取的高额额外利润,另一方面是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因不断上涨的高额经营成本引发的企业经营困难,这种情况下,势必引发双方的矛盾。
二、“打单费”的收取缺乏合法的依据
我会认为,船务公司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的“打单费”,因无任何合法依据,属于违法收费,应依法予以取缔:
第一是在程序上明显违法。根据我国已加入的《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第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收取附加费用,应事先发出通知并进行协商。船务公司收取打单费,是在没有履行事先通知和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单方宣布收取的,在程序上明显违法。
第二是无合同上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在涉及海洋运输的物流关系中,参与的主体主要有货主(卖方或买方)、货运代理人、船务公司、港口经营者、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等当事人。在物流运转过程中,上述各当事人之间形成或存在以下有同的法律关系:
1、货主、货代与船务公司之间存在海洋运输合同关系。船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货主、货代的集装箱货物从某港口运到另一港口,货主或货代则按合同约定,向船务公司支付海洋运输费用。
2、货主、货代与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之间存在公路运输合同关系。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按合同约定,为货主或货代到指定港口码头提箱,并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或从指定地点运送集装箱到指定港口码头交箱,货主或货代则按合同约定,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支付公路运费。
3、船务公司与港口经营者之间存在港口及码头服务合同关系。在上述物流体系中,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到港口码头提箱或交箱,完全是受货主或货代委托,只与货主或货代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与船务公司没有直接的合约关系,因此,船务公司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打单费,无合同上的依据。
第三是“打单费”属于船务公司为获得更多利润而进行的乱收费。合理收费应具备两项根据:1、法律上的规定:2、合同约定的费用。我国法律中没有“打单费”这一规定,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与船务公司又不存在合同关系,完全是船务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性收费,即无法可依,又无理可讲。
第四是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船务公司强行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打单费,构成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同时根据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7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就我国海运市场而言,船务公司相对于货方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显然处于优势地位,本不应该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无任何合同关系的打单费,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五是船务公司收取“打单费”有双重收费之嫌。据了解,与“打单费”类似的“码头作业费”,就于2006年被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属于船务公司运费的组成部分。而“打单”同样是货物运输中的一环,“打单费”理应包含在货物的海运费之中。
三、“打单费” 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安定团结及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这些年来,随着燃油价格不断上涨,使得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营运成本不断提高,加之,公路运输的激烈竞争使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为维持经营不得已调低运费,而船务公司为增加盈利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增收“打单费”,使本来就惨淡经营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雪上加霜”。由于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企业无力更新设备或增加运力,想要再进一步发展,可谓困难重重。有的运输企业不得已而倒闭。企业倒闭,工人下岗,无法生存,必定会出现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局面,也违背了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四、取缔“打单费”需法律的不断完善及政府给予的大力支持
综上所述,我会认为,船务公司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的“打单费”,既无合同上的依据,也无法律上的依据,而且还存在重复收费及构成垄断行为的问题。但要取缔这一不合理收费,仅靠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及行业协会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及政府的大力支持。对于“打单费”这一问题,在法律的角度上还处于一个“真空”的阶段,所以亟需政府行政机关从行政监管的角度上对此事进行积极的干预,出台相关规定,取缔船务公司向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不合理的“打单费”。
“打单费”的收取,使船务公司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但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成本负担,严重阻碍了深圳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发展。我会现代表深圳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请求贵委尽快开展调查,出台取消这一不合理收费的规定,梳理行业发展环境,制定相关规则,使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可以健康有序发展。
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取缔 打单费 函
抄报:交通运输部
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秘书处 2011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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